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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财政内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14-07-2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704号)、《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71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中央财政内贸专项资金申报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研究,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中央财政内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4723

 

宁波市中央财政内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更好发挥中央财政内贸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制订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和《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2013年中央财政下拨我市专项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支持促进服务业发展、支持农村市场与农产品流通集中连片建设和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等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

  2.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补助;

  3.城市中小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4.中心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5.城镇超市生鲜农产品“放心柜”项目;

  6.生鲜超市进社区项目;

  7.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直营店项目;

  8.商贸同城公共配送项目;

  9.农村现代物流配送体系项目;

  10商贸物流项目;

  11.家政服务员培训考核项目;

  12.民生服务业建设;

  13.开拓国内市场(浙江名品进名店项目);

  14.应急管理平台项目;

  15.市场监测体系及统计分析;

  16.电子商务建设;

  17.肉菜追溯体系建设;

  18.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项目;

  19.发展夜市经济。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文件,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在201251日至2013430日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按保单发生的保险费不超过给予50%补贴;鼓励保险机构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进行保单融资,单笔融资在1500万元以下,给予保险机构不超过融资额0.2%的风险补偿。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13万元。申报办法详见宁波市贸易局《关于申报2013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的通知》(甬贸局蔬〔201341号)。

  第六条 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补助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酒类追溯体系建设等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11号)文件精神,对中小商贸企业参展及主办单位予以支持。

  1.支持展会范围

  (1)商务部主办展会(商办服贸函〔2013877号);

  (22012年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商办服贸函〔2012281号);

  (32013年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商办服贸函〔2013235号);

  (42012年消费促进活动所列展会(商运函〔20111100号)。

  2.补助对象

  (1)参加上述4类展会的中小商贸企业(由项目承办单位转拨)。

  (2)上述4类展会的主办单位(承办、执行承办单位)。

  3.展会时间

  201261日至2013531日。

  4.补助标准

  (1)对中小商贸企业参加上述4类展会发生的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展品宣传材料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单个体积1立方米或重1吨以上)。中小商贸企业参加展会,按实际支付参展费用70%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

  (2)展会主办单位发生的招商宣传费用,包括宣传文字材料和光盘制作费、在境内媒体上广告发布费。商务部主办的展会,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用40万元以内按实补助;其它展会,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20万元以内按实补助。

  本项目由主办单位、承办或执行承办单位、参展项目承办单位进行申报。部分展会的项目申报单位已在招展环节采取减免或补贴方式给予参展企业优惠,对该部分补助资金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转拨。

  第七条 城市中小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按照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贸局服〔20142号)执行。

  第八条 中心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1.整合市中心城区现有蔬菜、水果、肉禽蛋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成集展示、交易、加工、配送、仓储、冷链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区域性的宁波农副产品物流中心,能覆盖宁波、辐射浙东地区的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占地面积要求在500亩以上。

  2.补助标准:根据项目投资完成进度情况,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不包含土地)的50%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城镇超市生鲜农产品“放心柜”项目

  根据2014年省实事工程建设要求,我市城镇超市生鲜农产品“放心柜”今年建设任务45家。按省商务厅等八部门关于扶持全省城镇超市生鲜农产品“放心柜”若干政策意见精神,对“放心柜”建设进行政策和资金扶持。参照此意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开展“放心柜”建设符合条件的每个企业门店补助2-5万元,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 生鲜超市进社区项目

  1.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3)从事鲜活农产品销售2年以上;

  (4)拥有8家以上直营门店或15家以上连锁菜店,统一配送、统一装修、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经营品种的统一配送率不低于60%

  (5)新开设的生鲜超市门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与周边菜市场、大型超市保持500米以上距离。

  2.补助标准

  2014年生鲜超市进社区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按2013年起新开设的实际验收合格的门店数量平均分配(扣除已补助和符合条件开设后关闭的门店数量),每家补助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一条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直营店项目

  1.申报条件

  (12012年、2013年当年对加盟农家店改造提升为直营店或在行政村新建直营店。

  (2)经营模式为直营店,由商务部核准备案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

  (3)日用消费品农家直营店基本建设标准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及2006年第1号修改单(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要求,并按照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对农家直营店进行规范管理。

  (4)如店铺为租赁的,租赁合同期限要求五年(含)以上。

  (5)直营店商业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经营单品1000种以上。

  (6)配备电子收款机(POS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和信息系统;与企业配送中心实现购销存信息实时互联互通。

  2.补助标准

  经市、县两级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每家直营店给予补助3-5万元。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 商贸同城公共配送项目

  支持城市农副产品同城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农村现代物流配送体系项目

  1.申报条件

  (1)建设农村现代物流配送体系,2013年当年投资额(不含土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新建或扩建的规模较大、现代化的物流配送中心。

  (2)信息化系统

  ①具有仓储管理系统,实现入库管理、库存管理、出货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②配置服务器、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备。

  ③实现与配送商品的乡镇商贸中心及农家店购销存信息的实时互联互通。

  ④实现与采购商、运输商的信息共享。

  (3)仓储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配送门店数量50家以上。

  2.补助标准

  按实际投资额不超过30%进行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40万元,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商贸物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