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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项目经费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1-22 浏览次数:

各有关高校、直属学校(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强化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工作,规范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宁波市教育局项目经费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

  2018年9月19日

  宁波市教育局项目经费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预〔2011〕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教育局机关有关处(室)和项目实施院校(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科学性、经济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局计财处、有关业务处(室)和项目实施院校(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有关业务处(室)和项目实施院校(单位)负责做好实施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计财处负责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抽测。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生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市委、市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及财务会计资料;

  (四)市教育局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计财处根据财政部门和预算管理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具体绩效评价对象。对于国家已制定中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项目资金,按其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