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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810实力工程”企业认定和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8-2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实力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现将《宁波市“810实力工程”企业认定和扶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8日

宁波市“810实力工程”企业认定和扶持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2号)和《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2〕147号)精神,为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主体、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要求,每年从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动态选择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810实力工程”企业,通过引导和扶持,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努力使“810实力工程”企业真正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排头兵、产业的带动者、转型升级的示范者。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在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其主导产品属于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设计创意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二)上年销售收入在该产业中居于我市前15位,其中属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且增速高于同期全市规上工业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

  (三)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近两年未出现环保、安全、纳税、劳动、知识产权、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由市经信委发布申报信息;企业向属地工业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属地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

  第五条 市经信委受理后,按行业委托工作团队组织专家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建议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