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改善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和《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
(一)列为国家、省重点的工程。
(二)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捐赠款建设的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四)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工程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公用事业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的类别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