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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
时间:2017-10-21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为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加快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社区感和幸福指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问题为导向,以房屋使用安全为前提,以满足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便利出行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财政补助”原则和老旧住宅小区加装厢式电梯(以下简称“电梯”)为主、发展座椅式、站立式等楼道电梯(以下简称楼道电梯)或爬楼机为辅要求,补足民生短板,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名城名都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业主决策。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通过财政补助调动业主积极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负责”要求,尊重业主意愿,让业主主动参与并决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试点带动,惠泽民生。要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工作方式,通过试点效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使电梯加装工作真正落地,惠及民生。

(三)部门联动,简化审批。各职能部门应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联动,化繁为简,简化电梯加装报批验收程序,真正方便广大业主办理电梯加装手续。

(四)统筹兼顾,安全第一。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因地制宜地形成合理可行的电梯加装方案;改造过程中始终要把房屋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五)市场运作,探索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电梯加装项目,引入市场机制,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方式多样化、运营服务市场化的电梯加装新模式。

三、明确责任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幢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经本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署“加装电梯协议书”;以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经该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签署“加装电梯协议书”;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的,涉及到利害关系业主的,还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业主意见。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业主委员会、电梯生产企业等其他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组织实施的,申请人应当在“加装电梯协议书”中附加“授权书”,明确代理人权利、责任和义务。申请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住建部门”)依法提出申请;

(二)征求业主意见,和电梯生产、设计、施工等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三)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四、明确加装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既有住宅不纳入或有条件纳入(附件一);

(二)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签订“加装电梯协议书”,加装电梯方案经公示且无异议;

“加装电梯协议书”应当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1、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费用预算及资金筹集、分担方案;

2、电梯运行(含能耗、保险)、维护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分担方案;

3、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应当明确设计使用年限,原房屋加装后使用安全是否受到影响,加装是否可靠。

五、明确程序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签署的“加装电梯协议书”和签署意见的相关业主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明;

2、经公示且无异议的加装电梯方案。

加装电梯方案应当在本住宅小区、本幢、本单元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公示时应当同时公开异议受理电话。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注明异议协商处理情况和结果。

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街道、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二)联合审查。属地住建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消防、综合执法、电力等部门发出并联审查意见书(附件二),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联合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反馈属地住建部门。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应当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未表达明确态度的,属地住建部门可以退回要求重新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时间不再延长;相关部门不同意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消防、综合执法部门同时作出“同意”审查意见后,属地住建部门应当同意加装申请。

(三)实施加装。申请人申请加装成功后,可以实行电梯采购,委托开展设计、施工,与相关单位签订《加装电梯施工承包合同》,明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和质量保修责任、义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加装电梯安全监督检验。

(四)使用登记。申请人或者受委托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六、明确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