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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贸市场实施食品准入制度的意见
时间:2006-02-21 浏览次数:

各分局:

  为进一步扩大市场食品准入面,提高餐桌安全放心度,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突出重点、把握关键、重在实效、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市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贸市场食品准入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入范围

  市场范围:全市范围内登记在册的农贸市场。

  食品品种:肉及制品(含卤制品)、豆制品、禽蛋、副食品(含奶制品)等重点食品。

  鼓励有条件的分局对农贸市场的所有上市食品实施准入制度。

  二、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实施食品准入制度的监管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实施食品准入制度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食品准入制度的方案,督促市场举办者切实履行起实施食品准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职责;

  2.指导实施食品准入制度工作,协调、配合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落实监管责任制,对实施食品准入制度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对市场实施食品准入制度工作组织验收。

  (二)市场举办者:市场举办者是实施食品准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设立组织机构,成立本市场实施食品准入制度工作办公室,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制定各项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全面负责食品准入制度的部署实施;

  2.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落实工作,保障食品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

  3.与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准入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督促经营者及时将进货凭证上交市场实施食品准入制度工作办公室,并对经营者的食品索证资料进行审验和备案。

  4.建立准入食品资料、信息的收集、录入、建档、调整和保管等工作机制,对准入食品实行动态监控和管理。

  (三)市场经营者:市场经营者是实施食品准入制度的具体实施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经营,遵守与市场举办者约定的经营管理制度;

  2.严格履行进货验收职责,及时索取有关食品质量凭证和进货单据

  3.及时将进货索证资料交市场实施食品准入制度工作办公室进行审验并备案,并对其提供凭证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准入方法

  (一)城区农贸市场对重点食品推行索证备案制,其中鲜活农产品实行索票备查制;其他农贸市场重点食品实行索证备案制,鼓励对鲜活农产品实行索票备查制。

  (二)食品准入制度实施与市场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管相结合,将经营户实施准入制度的动态信息及时输入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系统管理软件,在提高上市食品安全度的同时努力提高市场经营诚信度。

  (三)食品准入制度实施与市场食品四位一体检测体系运作相结合,加强对上市食品质量检测,建立完善的后处理机制。

  四、准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