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7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由现行的6000元提高为10000元。
二、发放对象及列支渠道
1.与我市境内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