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促进分级诊疗实行DRGs支付同病同价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与《通知》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