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根据《关于制定2017年度全市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甬考办〔2017〕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目标责任实行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10个区县(市)。宁波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4个管委会。
二、考核依据
1.《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党办发〔2016〕92号);
2.《宁波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集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宁波市住房保障、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建筑业和建筑工业化发展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