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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招标人代表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交办〔2022〕12号
时间:2022-02-28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队、市高建中心、市公路运输中心、市港航中心、市交通工程中心,各项目业主:

根据市委巡查意见和省、市交通运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要求,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设备招标人代表评标(定标)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确定招标人代表

(一)参与评标(定标)的招标人代表应熟悉招投标政策,并拥有与招标内容相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招标人应组建招标人代表库并动态更新,招标人代表应按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求,通过随机方式产生,招标人代表在参加评标(定标)时应持有盖有招标人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字的授权书。

(三)招标人代表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严肃评标(定标)行为

(四)招标人代表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评标时不得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意见,应严格按照评标办法,对招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评分,应慎重给予投标文件满分评价。

(五)评标(定标)完成后,招标人代表应及时向招标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同时严格履行相关保密规定。

三、加强全过程管理

(六)招标人单位应履行招标人代表管理责任,对符合招标人代表条件的员工,加强廉政教育和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七)各级行业管理单位要根据职责做好招投标管理工作,将招标人代表评标(定标)工作纳入标后评估范围,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告知招标人并督促整改。

四、强化纪检监督

(八)招标人单位纪检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应全过程参与招标人代表确定、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定标)、标后评估整改等重点环节。

(九)各级行业管理单位要与纪检监察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和互动,主动接受监督,标后评估或日常发现的招投标问题应及时告知同级纪检监察组和招投标监管单位。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