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执法督察支队:
为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公正公平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制订了《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甬综执〔2017〕88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省、市综合执法处罚事项目录动态调整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严格按照综合执法权限,正确适用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