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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历史遗留临时、违法(章) 建筑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规定
时间:1997-09-04 浏览次数:

鄞县城乡建委、房管处,各区城建(规划)局、规划分局、房管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本着遵循法律,尊重历史的原则,特对我市历史遗留的临时、违法(章)建筑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作以下规定:

  一、对1966年5月31日前建造、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建房人可持房屋来源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具结保证,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核实后予以补办产权登记;

  二、对1966年6月1日以后建造的临时、违法(章)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核实后,对认定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临时、违法(章)建筑,予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房年份说明书等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