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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2023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财行〔2021〕1336号
时间:2022-01-14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根据《宁波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甬财政发〔2014〕267号)和《宁波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甬财政发〔2015〕912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五个区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共有132家服务企业入围2022-2023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为便于各地、各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服务期限

本次市辖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服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适用范围

各地、各单位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行政会议中心或本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外,应当在市、县(市)两级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召开。本次招标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党政机关范围内资源共享。

三、服务采购

(一)各单位召开会议必须依照《宁波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按会议类别执行各项标准,参考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价格、规模和综合服务能力等因素,自行选择符合会议需求的定点场所(详见附件1)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