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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博士后工作市级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5-05 浏览次数:

根据《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5号)、《深入推进青年友好城建设的若干举措》(甬人社发〔2021〕10号)、《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22〕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22年度博士后有关市级资助经费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站资助经费申报

(一)申报对象

经国家、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本项资助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分别承担,其中市属单位按本通知申报,区(县、市)单位按照区(县、市)人社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向所在地申请。

(二)申报条件

1.有博士后科研人员进站开展项目研究;

2.2019年7月1日后获批设站且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未满5人的;新获批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

(三)资助标准

2019年7月1日及以后获批设站单位,按《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5号)规定,标准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00万元/家;浙江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50万元/家。其中,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建站资助一次性拨付(已享受过省级建站补贴的按补差享受);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资助分次核拨,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直至50万元核拨到位。

二、日常资助经费申报

(一)申报对象

设站单位。本项资助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申报条件

1.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4月20日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进站且未申报过本项目资助经费;

2.已按要求组织开题报告会。

(三)资助标准

5万元/人

三、生活补贴经费申报

(一)申报对象

全市设站单位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本项资助按就业单位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分别承担,其中市级承担部分按本通知申报,区(县、市)配套按照区(县、市)人社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向所在地申请。

(二)资助标准

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20日招收进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标准为:全职博士后(包括工作站、流动站招收)30万元/人,在职博士后15万元/人(仅限企业工作站招收的高校教师等青年博士),区(县、市)按市级资助标准1:1配套资助。

四、择优资助项目配套经费申报

(一)申报对象

设站单位。本项资助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县、市)在市级配套资助基础上另有配套的,按照区(县、市)人社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向所在地申请。

(二)申报条件

宁波市各设站单位在站博士后申报并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

(三)资助标准

按所获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同一名博士后项目多次入选省、部择优资助的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配套资助。

五、出站留甬(来甬)工作补助申报

(一)申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