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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聘宁波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公告
时间:2020-01-15 浏览次数:

为充实宁波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宁波片区)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资源,扩大物业管理专业专家数量,避免评标“常委”现象,更好体现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甬政发〔2010〕26号)等要求,现决定征聘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其他专业暂不征聘)。现公告如下:

一、申报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关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服从有关部门(机构)监督管理的非在职公务员;

(二)熟悉招投标以及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和政策,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无因招投标活动或经济犯罪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有从事物业管理项目评标的能力和时间,健康状况良好,65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从事物业管理领域实践或相关科研、教学工作满2年,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担任过物业服务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与物业管理专业相关科研、教学工作满5年,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不包括物业管理师);

3.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且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满5年,代理过与物业管理相关民事或行政案件3件以上;

4.符合上述第1、2、3项条件之一的自荐人员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优先聘用。不具备上述1、2、3项条件的人员,可经区县(市)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推荐,进入备选专家名单。备选专家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求:

第一,在物业管理领域德高望重、综合素质高、为人正派,具备较强的物业管理实践或理论研究水平、精通物业管理工作技能;

第二,在物业管理领域做出过较大贡献,对推动行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评标专家申报流程

1.本次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全部采取网上申报,申报期限为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14日。超出申报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2.申报备选专家的人员向现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初审符合要求予以推荐的备选专家名单(附所有证明材料)统一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