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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通知
时间:2009-04-1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分局):

  为规范我市砂型铸造和熔模铸造行业的环境准入条件,我局制定了《宁波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并在征求各地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后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环保部门在铸造行业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宁波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

  为了规范宁波市铸造行业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行业环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宁波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

  该准入条件适用宁波市砂型铸造和熔模铸造企业。

  一、生产企业规模和布局

  (一)铸造企业要加快产品结构调整,重点发展为机床工业、汽车工业、能源工业、石化工业、海洋工程、风电工业和重大技术装备配套的铸件等,同时要实现铸件的规模化生产。

  (二)新建铸造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

  (三)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厂区布局合理规划,用地面积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总平面布置要求,按照功能要求对生产区、原物料储运区、办公区、生活区合理布置,满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的间距。

  二、工艺和设备

  采用目前国内先进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生产设备,减少手工操作。

  (一)砂型铸造的造型和制芯工序应采用自动生产线;鼓励熔模铸造的造型工序采用半自动或自动生产线,减少手工造型。落砂、抛丸等工序应采用封闭型机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