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持续深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杜绝预售前收费行为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不得向购房意向人收取认筹金、定金、预订款、茶水费、信息服务费等任何费用。
(二)商品房项目对外销售前,购房意向人可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购房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已登记的购房意向人核实购房能力,但不得违反本通知第(一)项的规定。
二、规范预售后营销行为
(三)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要求购房意向人证明购房能力或者向购房意向人收取预订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意向人收取预订款的,应当与购房意向人书面约定预订条件、预订款额度、预订款退还等有关事项,其中预订款不得超过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书面约定中向购房意向人明确预订款与定金的区别,以及预订款的退款条件。
(四)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意向人以在银行冻结资金方式证明购房能力的,应当由购房意向人在双方认可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冻结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购房意向人将资金存入企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账户内资金冻结额度不得超过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