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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11-23 浏览次数:

各市属企业:

  现将《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12年11月20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规范职工收入分配管理,正确处理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以及各级全资和绝对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收入分配管理,是指职工工资总额、企业年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增长坚持与企业效益增长相挂钩,与经营者考核年薪增幅相适应。

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实行总额调控、分级管理方法,采用年初核定总额、全年监管使用、年终组织清算的方式。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年度经济效益预测、人力资源配置和薪酬调整等计划,在调控工资总额内,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预算,并逐级分解落实至子企业,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市国资委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包括年度工资基数和工资增幅等相关内容。工资基数核定以上年度经批准可使用的工资总额(以下简称:清算工资)为依据;工资增幅一般以上年度企业经营者考核年薪增幅为依据,采用分档插值法计算(附件一)。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资统计报告制度,并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半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企业应将上半年工资总额使用情况报市国资委(附件二);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报告,报市国资委审核(附件三)。企业工资总额年度清算报告,应包括年初结余工资、本年实发工资、本年清算工资、年末结余工资等4项内容及其必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