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精神,现就落实高层次人才购房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