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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
时间:2016-11-25 浏览次数: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本市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制定贯彻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便利准入、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将企业五证合一的改革延伸到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简化公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准入程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证照办理

  自2016121日起,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201612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市场监管部门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

  未办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不得强制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二)加强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