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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
时间:2016-04-1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能评、审图、施工、监理、质检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民用建筑对空气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一体化应用水平,切实明显地降低建筑能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号),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实际,全市范围内新建住宅建筑在满足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 -2015)的基础上,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坡屋面的住宅建筑,至少在顶部(逆)一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平屋面的住宅建筑,至少在顶部(逆)二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平坡结合屋面的住宅建筑,当坡屋面投影面积不小于屋面总投影面积的60%时,按照坡屋面要求布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否则按照平屋面要求布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住户须按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 -2015)的规定设置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或地源热泵热水系统。
  二、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在住宅建筑中应用时,应采用双管循环制的集热器与水箱分离式系统,当只在顶部(逆)一、二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保证率不小于0.5。
  三、水箱等无接受太阳辐射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隐蔽设置;集热器、光伏面板等可再生能源设施在坡屋面时,应进行一体化设置;在平屋面布置时,应当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进行围挡。
  四、采用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的住宅建筑,应在建筑中设计设备平台,以放置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的室外机及水箱等设备,实现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
  五、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及两者结合应用系统的技术经济性分析,以确定合理的热水供应形式。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1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