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能评、审图、施工、监理、质检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民用建筑对空气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一体化应用水平,切实明显地降低建筑能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号),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实际,全市范围内新建住宅建筑在满足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 -2015)的基础上,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坡屋面的住宅建筑,至少在顶部(逆)一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平屋面的住宅建筑,至少在顶部(逆)二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平坡结合屋面的住宅建筑,当坡屋面投影面积不小于屋面总投影面积的60%时,按照坡屋面要求布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否则按照平屋面要求布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住户须按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 -2015)的规定设置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或地源热泵热水系统。
二、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在住宅建筑中应用时,应采用双管循环制的集热器与水箱分离式系统,当只在顶部(逆)一、二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保证率不小于0.5。
三、水箱等无接受太阳辐射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隐蔽设置;集热器、光伏面板等可再生能源设施在坡屋面时,应进行一体化设置;在平屋面布置时,应当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进行围挡。
四、采用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的住宅建筑,应在建筑中设计设备平台,以放置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的室外机及水箱等设备,实现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
五、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及两者结合应用系统的技术经济性分析,以确定合理的热水供应形式。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1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