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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4-3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民宗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和省民宗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民宗发[201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人员身份认定

  已完成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备案工作的县(市、区),按宗教工作部门接受备案的人员认定。未完成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的县(市、区),由各宗教团体提出参保名单,经同级宗教工作部门审核后认定。

  二、参保手续办理及参保标准

  劳动年龄段内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一般应以宗教活动场所( 天主教按教区) 为缴费单位,随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和宗教工作部门审核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名册,到宗教活动场所( 或教区) 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开户和社会保险申报手续,并统一缴费;今后新增人员参保时,仍需提供经同级宗教部门审核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名册。

  宗教教职人员可按自愿原则选择参加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 含低标准 )保险和职工基本( 含住院 )医疗保险,其中,养老保险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标准缴纳;医疗保险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缴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资金问题

  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后,按参保地的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缴费。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宗教教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一定支持。

  四、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