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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
时间:2020-07-13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有关精神,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31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给予明确,其他政策要求按照浙人社发〔2020〕31号文件执行。

一、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