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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3年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1-01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在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提高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培养一批优秀科学家和优秀青年人才,推动科技自立自强,为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科技基础支撑。根据《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社〔2022〕29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项目类型及资助方式

项目类型: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及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

资助方式:一般项目,立项后事前一次性资助;其他项目,分阶段拨付,立项后首批拨付60%。

(二)资助标准

一般项目:单项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6万元。

重点项目:单项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数学领域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立项总数的15%。

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单项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资助方向

1.一般项目。主要支持科研人员在数理科学、化学科学、生命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信息科学、医学科学、地球科学及交叉科学领域,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取得创新成果,提升我市基础研究整体水平。

2.重点项目及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主要支持在相关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科技人员,瞄准科技前沿,把握产业变革趋势,聚焦我市重点发展的新材料、数字经济、先进制造、碳达峰碳中和、生物技术、精准医疗等重点领域及类脑计算、量子信息、合成生物学等未来产业培育领域,组织开展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力争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原创成果。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依托单位条件

1.宁波市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以及三级医疗机构等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公益性机构;

2.科研管理制度健全,具备基金项目实施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3.项目申请主体为企业的,其申请当年及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申请基金项目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1家,并应签订项目合同协议,明确责任与权利。

(二)项目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基金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良好,未列入相关部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申请人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应为受聘于依托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在宁波缴纳社保费12个月以上的科技人员;

3.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申请和正在承担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合计限为2项;

4.同一年度,作为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限1项。2021年度和2022年度连续两年申请未获资助的基金项目申请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2023年度基金项目;

5.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均未存在作为负责人承担的逾期一年以上尚未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6.一般项目。申请人须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1967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7.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1977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的推荐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