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停缴事项申请办理指引(市本级)
时间:2020-03-02 浏览次数: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房金管【2020】5号),为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申请,对市本级相关办理事项提出如下指引:

一、申请事项

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停缴。

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当月托收前申报,当月生效。

缓缴及停缴期满后恢复正常缴存。

缓缴到期后次月需一次性补缴缓缴期的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渠道和流程

申请渠道:

1、缓缴及停缴业务可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解放南路166号3楼)、鄞州办事大厅(蕙江路567号,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业务可至办事大厅及各延伸服务网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