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3-1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9〕5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报告,我局制订了《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报告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联系。

  目前,鉴于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报告信息系统尚未建成,2009年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报告,请于2010年3月31日前书面报送相关部门。

  联系人: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杨建飞, 电话:87173582。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报告,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浙江省《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7号)和宁波市《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9〕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下列危险化学品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