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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03-27 浏览次数:

各县(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各分局:

  为加强测绘市场管理,规范外地单位进甬测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我局制定了《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市场管理,规范外地单位进甬测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外地测绘单位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测绘单位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包括注册在境外的测绘企业)。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外地测绘单位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并负责外地测绘单位在海曙、江东、江北、东部新城和跨区域从事单项测绘业务的资质备案,以及在宁波市区从事年度测绘业务的资质备案;镇海、北仑、鄞州和其他经济园区规划分局负责本区域单项测绘业务的资质备案。

  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外地测绘单位进入本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资质备案。

  第四条 外地测绘单位申报进甬资质备案之日的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均可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

第二章 资质备案

  第五条 市外测绘单位承接本市测绘项目前,或者利用自有资金编制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前,应当向相关规划局(分局)进行测绘资质备案。

  测绘资质备案实行单项业务备案和年度业务备案制度。

  第六条 外地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一项测绘业务办理一次测绘资质单项业务备案手续;超过一年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年度业务备案手续。

  第七条 办理单项业务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前一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或者省内测绘单位工商注册地设区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四)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含年度注册记录);

  (五)单位法人对该业务负责人的授权或委托书;

  (六)测绘业务合同书的印章印模和测绘成果资料的印章印模;

  (七)测绘业务招标文件或业主拟委托测绘业务的证明。

  其中(三)至(五)项留复印件,核验原件;其他各项留原件。

  第八条 外地测绘单位提交单项业务备案材料全部符合条件的,规划局(分局)应当即时核发《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单项业务资质备案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单项业务备案单在该测绘业务完成后自行作废。

  第九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外地测绘单位,可以申请办理宁波市区或县(市)区域的测绘资质年度业务备案手续:

  (一)在宁波市区或县(市)区域从事测绘业务一年以上,且完成了3个以上专业测绘项目的;

  (二)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在宁波市区或县(市)区域完成了50万元以上测绘业务的;

  (三)在本市设立了非法人的测绘分支机构的。

  第十条 办理测绘资质年度业务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登记表;

  (二)在本市从事过3个以上专业测绘项目的合同书、收款发票、法定质检报告;

  (三)申请日的前一年在宁波市区或县(市)区域完成50万元以上测绘业务的合同书、收款发票、法定质检报告;

  (四)设立非法人测绘分支机构的备案证。

  提交年度备案材料全部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规划局应当在5日内核发《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年度业务资质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年度业务资质备案证》的有效期为1年。

  持有测绘资质年度备案证的外地测绘单位在证载规定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不须另行办理单项业务资质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