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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8-0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市级保险机构: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工作,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功能作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20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789)等规定,决定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现就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经办方式选择

  按照保险创新工作要求,借鉴各地先行经验,结合宁波本地实际,我市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定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

  二、经办业务范围

  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交通港口工程、市政道路园林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等)工伤保险业务,统一由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市区经办方式,积极推进各地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工作。

  三、经办业务内容

  商业保险机构协助人力社保部门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协助做好工伤事故调查核实工作;二是协助做好工伤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的核查和审核工作;三是协助做好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四是协助指导施工企业做好实名制参保登记及经办其他相关工作。协助经办的具体业务、服务需求等相关内容经有关业务专家论证后,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商市财政部门予以明确。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其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