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金融办、保障性用房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住建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等文件关于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
通过先行先试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有效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提升住宅工程总体质量水平,建立和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服务市场机制,保障住宅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逐步建立特色鲜明、因地制宜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推动我市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探索新思路、实现新发展。
二、试点目标
(一)发展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市场,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服务”的保险工作机制,引导保险机构参与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二)建立住宅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培育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和专业团队,规范工程风险评估、过程质量管理等服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控能力。
(三)提高住宅产权人合法权益保障能力,通过保险机制,提升住宅工程交付质量和品质,强化交付后质量缺陷保修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化解质量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工程质量保险信用管理,加快工程质量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提高保险市场竞争意识,强化参建主体质量责任。
三、试点内容和标准
(一)保险范围和模式。保险范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从项目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不包括室外设施、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等室外工程),二是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保险采取建设单位为投保人,住宅产权人为被保险人的模式。
(二)保险内容和期限。保险内容是住宅工程的实体质量,主要包括: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过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裂缝、破损、断裂等现象;
4、主体和承重结构部位出现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等现象;
5、屋面、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的防渗漏;
6、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
7、供热与供冷系统;
8、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9、装修工程(包括住宅建筑套内和公共部位)。
全过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应包括以上1-9项内容,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应包括以上5-9项内容,保险期限不低于项目集中交付住宅产权人之日起2年。建设单位通过投保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替换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保险内容应包括以上1-9项,其中,第1-5项内容保险期限不低于项目集中交付住宅产权人之日起8年,第6-9项内容保险期限不低于项目集中交付住宅产权人之日起2年。
(三)试点保险费率。保险产品费率须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依法合规使用,政府出资的住宅项目可将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
(四)风险评估和质量管理。保险机构应委托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和其具有相应资格水平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质量相关验收标准和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主要问题,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风险管理方案,明确人力资源配备、具体实施计划、关键节点或重点工序等内容,技防、人防相结合提高风险管理效力。住建部门应把保险机构及其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对承保工程项目质量评估意见、整改建议以及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作为竣工验收、建筑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