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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时间:2015-04-03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宁波市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菜篮子基地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4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菜市场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1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20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宁波市创建省放心农贸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6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贸易局代章)   2015年4月2日


宁波市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市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菜篮子基地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4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菜市场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1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20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宁波市创建省放心农贸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6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商贸专项资金)是指宁波市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商贸发展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商贸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 商贸专项资金按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菜篮子保障系数、市场体系建设系数以及商贸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具体分配办法:

  某县(市)区商贸专项资金分配额=年度商贸专项资金总规模×

  【20%×该县(市)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该县(市)区差别系数/∑[各县(市)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各县(市)区差别系数]

  +20%×该县(市)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该县(市)区差别系数/∑[各县(市)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各县(市)区差别系数]

  +30%×该县(市)区菜篮子保障系数/∑各县(市)区菜篮子保障系数

  +30%×该县(市)区市场体系建设系数/∑各县(市)区市场体系建设系数】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差别系数:根据上一年度排名第1-4名为1.2,5-8名为1.1,9-11名为1。

  菜篮子保障系数:根据市财政资金重点保障中心城区的财政体制确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系数为5,其他县(市)区为1。

  市场体系建设系数:根据2015年市政府市场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确定,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为2,宁海县、象山县、北仑区为1.5,其他县(市)区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