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关于印发《宁波市休闲渔业船舶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2-05-1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宁波市休闲渔业船舶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宁波市休闲渔业船舶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休闲渔业船舶的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和手续,促进休闲渔业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更新改造、购置休闲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的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游乐活动的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

  第四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新建、更新改造、购置实行许可制度,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五条 鼓励捕捞渔船转产转业,申请新建休闲渔业船舶指标。

  第六条 休闲渔业船舶核定载客人数一律不得超过12人。

  第七条 象山港内休闲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不得超过44.1千瓦。

  第八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休闲渔业发展情况,对本市休闲渔业船舶实行总量控制。

  第九条 休闲渔业船舶经营单位应当为休闲渔业船舶办理渔业船舶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证书。休闲渔业船舶检验、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交通、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划定所辖水域的休闲渔业作业区域,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象山港内休闲渔业作业区域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休闲渔业船舶不得跨县(市)、区水域运营。

  第二章 休闲渔业船舶指标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休闲渔业船舶必须企业化经营并纳入船舶所在地乡(镇)、村渔船管理。休闲渔业船舶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休闲渔业船舶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具备旅游业务服务资质。

  个人不得申请休闲渔业船舶指标。

  第十三条 申请休闲渔业船舶指标(新建、更新改造、购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船舶营运性质明确,符合当地渔民转产转业及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休闲渔业船舶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的休闲项目相配套;

  (三)新建、更新改造的休闲渔业船舶应在渔船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或更新改造;

  (四)拟购休闲渔业船舶技术资料齐全,符合营运和适航的要求;

  (五)船舶安全管理组织落实;

  (六)有相应的休闲渔业作业区域。

  第三章 休闲渔业船舶指标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休闲渔业船舶指标申请实行预审制度。

  申请休闲渔业船舶指标的经营单位(以下称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向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

  (一)宁波市休闲渔业船舶指标申请书(样式见附件一);

  (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文书;

  (三)申请报告(包括休闲渔业船舶新建、更新改造、购置计划及从事休闲活动的作业类型及渔具渔法等相关内容);

  (四)休闲渔业船舶停靠上下客的地点及休闲渔业作业区域图;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六)拟转产转业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实行捕捞渔船转产转业,申请新建休闲渔业船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