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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09-10 浏览次数:

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降低运行成本,现将《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13年9月9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行为,促进廉洁从业、降本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消费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计入经营管理费用和项目工程成本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信、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含会议)、出国(境)考察培训等项目。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行业性质特点,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本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制度,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应严格按照《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国资发〔2013〕1号)和《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与管理的补充通知》(甬国资发〔2013〕36号)执行。

  第六条  企业通信费实行上限控制、定额补贴管理办法。出资企业领导人员(正职)定额补贴上限标准为每月800元,其他人员及其子公司人员标准由企业确定。领取定额补贴人员,其移动电话、网络等通信费用不得与企业固定电话、网络等业务捆绑,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报销费用。通信费补贴应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发放。

  第七条  企业业务招待应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明确宴请、接待具体标准,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场所活动;业务活动赠送礼品,应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其他贵重物品。

  第八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差旅(含会议)费支出,并制订各类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伙食、公杂费等标准。企业除产品(业务)推广会、招商引资会等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会议外,不得在企业或股东方驻地(市域)以外地方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