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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相关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1-08-2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宁波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宁波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安监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构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矿山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及规模以上一般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二、等级划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和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为最高,D级为最低。等级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

  (一)A级企业的分值为90分以上(含90分);

  (二)B级企业的分值为75至90分(含75分);

  (三)C级企业的分值为60至75分(含60分);

  (四)D级企业的分值为60分以下。

  三、评分标准

  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综合得分由基本分和动态分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基本分以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依据。

  已评定为二级(省级)以上标准化企业基本分为95分,三级(市级)标准化企业基本分为85分,县级标准化企业基本分为75分。

  未开展标准化创建的企业,应先按有关规定申请标准化考评。结果达到相应等级的,按上述规定计算基本分。

  (二)动态分。动态分按照违法违规、公示承诺和事故事件情况进行评分(见附件)。

  四、初次评定

  初次评定根据企业标准化等级状况,通过网络方式直接生成企业信用等级。

  五、信用等级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动态分和基本分均设置相应的有效期限。

  1、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综合得分情况实时调整。

  2、标准化达标企业有效期满未申请复评的,直接降为D级;

  3、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六、附则

  1、规模以下一般工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宁波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和谐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和《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1〕21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矿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及规模以上一般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是指企业就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向政府和社会作出承诺,企业当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可能危及企业周边公共安全的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应对措施进行公示,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的基本内容:

  (一)安全生产守法经营承诺;

  (二)公共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告知;

  (三)汲取事故教训,防范事故发生的承诺;

  (四)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安全生产关切的承诺;

  (五)及时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承诺;

  (六)落实政府年度重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承诺;

  (七)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的相关承诺;

  (八)其它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