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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1-04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

 

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解决居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为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人才。

第四条 人才安居工作应遵循全市统筹、属地负责、公开透明、自愿申请原则。

第二章 安居方式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

货币补贴包括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和生活安居补助。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出租型、出售型人才安居专用房,实物配置视房源筹集情况接受申请。

第六条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波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购买首套住房。

第七条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保证贷款发放,可贷额度可上浮50%;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允许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货币补贴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安家补助,按照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安家补助,申请时已在宁波购房的,安家补助一次性发放;未在宁波购房的,按照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

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在享受安家补助基础上,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由人才引进地再分别给予实际购房总额20%,最高60万元、4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贴。

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引进的上述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享受对应层次的购房补贴政策。

第十条 对毕业10年内的基础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2%、最高8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对区县(市)、开发园区新引进的,各地可参照市级标准,以生活安居补助、租房补助等形式给予保障。

第十一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章 实物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