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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甬财采〔2021〕930号
时间:2021-10-27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采购工作公正规范、公平竞争、提升绩效,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一)加强专家评审费支付管理

根据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非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因此,采购人是专家评审费支付的责任单位,采购人应事先在项目预算中预留相关费用或在允许开支的经费中支付。

(二)加强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采购均应将采购意向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提前公开,后续项目不涉及到实质性内容重大变更的,可不重新公开。

政府采购项目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一并公布开标情况、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废标理由、代理收费情况等信息。

(三)规范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当落实预付款制度,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一般应在采购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