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气象局、发改局(信用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气象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宁波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市场诚信制度,促进行业诚信自律,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企业、单位和机构(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评定、公开、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监督与管理工作。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江北区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等工作由宁波市气象安全技术中心负责。
第二章 信用等级及评定标准
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很好、信用良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差。
第七条 根据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基本能力、内部管理、检测业务、诚信服务、社会责任、安全生产等方面综合评定得分确定其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满分为110分,其中加分项10分,得分值≥90分为AAA级,80分≤得分值<90分为AA级,70分≤得分值<80分为A级,60分≤得分值<70分为B级,得分值<60分为C级。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的内容:
(一)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具备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应资质,并按资质证等级规定的服务范围从事防雷技术服务;
(二)人员管理规范,岗位设置明确,专业结构合理,具备相应人员资格要求,具备本地化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并有相应的注册、聘用手续;
(三)防雷技术服务开展具有一定业绩;
(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机构显著位置明示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五)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设计科学、合理;检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
(六)无投诉申诉,或有用户投诉的,经有关部门核实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无过错;
(七)公平竞争,遵纪守法,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在防雷技术服务过程中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八)按照气象等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 评定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有效期一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1)、《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2)自评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
在宁波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书面结论并予以退回。发现资料虚假的,视情节取消评审或给予机构降级的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对资料初审合格的单位,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以及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结合现场核查情况,按照《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逐项检查评分后计算总分,出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