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质量提升,优化电子商务产业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拓市场、促消费、带就业、稳增长的优势,根据《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8〕3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制定了《镇海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质量提升,规范电子商务政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8〕32号)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商政策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区范围内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条 电商政策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区商务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订,企业政策兑现的申报、 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电商政策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电商政策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在镇海区依法注册,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六条 企业当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不得享受本管理办法政策。
第三章 补助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专业电商园区发展。鼓励引进专业运营机构(单位),加快形成高层次电商(跨境)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对2018年7月(含)以后正式开园运营,符合条件的电商园区,给予为期三年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单个园区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跨境电商园区补助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单个园区每年不超过200万元(2018年7月以前开园运营的电商园区租金补助标准参照镇政办发[2014]151号文件规定)。对园区运营机构(单位),第4至第6年按园区入驻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当年度园区内注册电子商务企业已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的部分除外)。电商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园区办公区域的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园区辅助性建筑如宿舍、物流仓库等不计入补助面积。
(二) 园区内电商企业租赁面积应在60%以上,且入驻园区办公的电商类企业不少于20家,须占入驻办公企业总数的60%以上。
(三) 申请跨境电商园区奖励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园区内跨境电商企业须占园区内企业总数的60%以上。
第八条 加大电商企业扶持力度。对园区内新注册(含区外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其电子商务业务部分前3年按企业综合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性补助。
第九条 支持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上规提档。对年度平台网络销售额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且进入宁波跨境电商综合试点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第十条 鼓励电商应用企业(含跨境电商)扩大经营。对年度网络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同比去年销售额每新增5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公共电商交易(服务)平台。对于线下设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绩效突出,年度平台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其中公共交易部分达到3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平台公共交易额每增加5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B2B贸易创新发展。对B2B贸易中利用电商平台以海外仓备货形式出口的部分,每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性补助,每家企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向海外关联公司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商品,并先存放于海外关联公司租赁或自有的海外仓中,用于支持企业在当地的跨境电商业务发展,该部分出口额可计入奖励。如以非美元计价金额,则以申报日期的汇率折算为准。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区商务局根据政策类别,于本办法规定时间内,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商务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企业综合贡献类奖励申报时间为电商园区入驻企业完成上年度税务汇算清缴工作后,其他类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底前。原则上政策项目一年申报一次,当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的申报审核兑现。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 《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纳税证明、企业有关资质、证书、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 视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 申请电商园区发展政策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
1、园区土地和建筑产权证明,属租赁性质的,同时须提供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2、入驻企业与园区运营单位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确认;
3、入驻园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确认;
4、入驻园区企业电商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网上销售”业务;或截屏打印在第三方或自营电商平台的本企业账户,并且证明电商业务占企业总业务比例不少于60%,加盖公章确认。
(2)电商服务类企业需提供与电商企业的服务合同(证明)及实际开展业务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确认。
5、跨境电商企业须提供以下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商品进出口和网上销售”内容;或截屏打印第三方或自营跨境平台企业账户信息,并且证明跨境电商业务占其总业务30%或电商业务的60%以上,加盖公章确认。
(2)跨境电商服务企业需提供与跨境电商企业的服务合同(证明)及实际开展业务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确认。
(3)列入市跨境电商综合试点企业名单,由区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五) 申请电商企业扶持政策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
1、企业与电商园区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
3、电商业务年度审计报表。
(六) 申请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上规提档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由跨境电商主管部门盖章认定的跨境电商综合试点企业名单和跨境电商交易数据。
(七) 申请电商应用企业(含跨境电商)扩大经营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
1、企业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含跨境电商)证明:第三方平台(含跨境电商)账号截图,加盖公章确认;
2、企业在各电商平台的年度累计交易数据证明:企业后台电商交易数据截图,加盖公章确认。
(八) 申请鼓励发展公共电商交易(服务)平台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
1、平台注册登记证明,加盖公章确认;
2、平台年度交易数据证明:平台后台电商交易数据截图,加盖公章确认;
3、平台业务(分为自营和公共交易部分)年度审计报表。
(九) 申请B2B贸易创新发展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
1、海外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和海外关联企业的股权或股东关系证明;
3、由海外关联公司持有或租赁的海外仓产权证明;
4、企业向海外关联公司的海关出口报关单,收货仓库应是相关海外仓,多个海外仓出口数据可以累加。
(十)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区商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和金额,在区经济政策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原则上到企业的扶持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个人的扶持资金通过区商务局转拨。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相关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区商务局对奖补对象履行承诺、协议约定义务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因电商培育发展需要,本管理办法所涉项目不受落户3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高于上年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限制。
第二十五条 按相关扶持政策核定,企业单次可奖补金额小于3万元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整年度政策兑现事项适用本办法。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没作规定的,执行《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8〕32号)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