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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浙江省海洋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过渡期内渔船签证
时间:2011-08-3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大榭开发区社管局、东钱湖湖区办:

  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海渔政〔2011〕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海洋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过渡期内我市三等渔业船舶的签证工作,现将有关过渡期内三等渔业船舶签证的职务船员配备要求明确如下:

  一、200总吨以上、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三等渔业船舶

  1、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实行五本职务证书签证,分别为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大管轮。其中船长和轮机长为三等职务证书,其他可使用相应四等职务证书(三等二副可用三等大副证书,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