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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低保家庭老年人部分养老服务补贴标
时间:2022-09-05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开发园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民养〔2021〕164号)和《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5〕548号)和《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甬民发〔2018〕148号)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老年人的部分养老服务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80周岁及以上的生活自理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提供3小时居家养老服务调整为每人每月给予125元养老服务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