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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时间:2018-11-29 浏览次数:

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及附件1、附件2、附件3废止。参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成文日期:2015年1月5日

    

  为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清算项目分类计算问题

  房地产清算项目按以下三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第一类:普通住宅

  第二类:非普通住宅

  第三类:其它类型房地产

  注:“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