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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宁波市出口质量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1-0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宁波市出口质量奖评选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外经贸局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1月8日



  宁波市出口质量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企业创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品牌,提升宁波出口商品的质量,增强我市外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贸转型升级服务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稳增提质促效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口质量奖是评奖年度内我市对企业颁发的出口商品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旨在通过表彰先进,营造企业重品质强质量的良好氛围,促进宁波出口产品总体质量水平的提升。
  第三条 评奖范围为在宁波大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企业。
  第四条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宁波市外经贸局成立评委会,评委会可邀请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有关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专家参加。评委会下设评审办,评审办主任由宁波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出口质量奖年度获奖名额不超过10名。
  第六条 出口质量奖评奖流程为发布通知、申请、资格审查、评审、公示、批准、表彰。
  
第二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申报出口质量奖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行为,无较大质量、安全等事故;
  2.企业(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除外)是市级以上出口名牌企业;
  3.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评奖年度出口额应超过500万美元,其他类型企业应超过1000万美元。企业出口额三年平均保持正增长。
  第八条 申报出口质量奖的生产型(含工贸型)企业还应符合以下其他条件:
  1.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因由本企业质量责任而导致的索赔、退货和被国外通报调查;
  2.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其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获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并拥有良好的自检自控能力;
  3.法检商品生产企业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在二类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