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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
时间:2021-02-01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农业机械化服务站、国家高新区农村事务办公室、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为及时处置政策实施中的异常情况,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现就做好异常情况报告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异常情况报告的情形

在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违规处理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已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和违规通报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

(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

(三)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中上传不实信息;

(四)农机生产企业违反承诺行为的;

(五)农机生产企业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的;

(六)农机生产企业销售的补贴产品与投档产品信息不一致的;

(七)发票价格与农户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的;

(八)区域适应性差的补贴机具;短期内出现大批量的补贴机具;补贴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异常情形。

二、异常情况的调查及处理

(一)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发现或接到异常情况线索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