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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级统筹范围内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的处理意见
时间:2003-11-05 浏览次数:

各有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范围,理顺与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之间的关系,根据《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存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本级统筹范围内生育保险费用结算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人员妊娠病理中出现先兆流产的,其因保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病人入院时可用医保凭证记账;如因保胎不成功而流(引)产的,其保胎、流(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原医保记账的费用可先冲红,再用生育保险记账单记账)。

  二、参保人员妊娠病理中出现先兆早产、早产的,其因保胎及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