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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商贸流通20强评选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2-0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贸易(贸粮)局:

  《宁波市商贸流通20强评选试行办法》已经宁波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宁波市商贸流通20强评选试行办法

  为了引导我市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尽快形成一批主业经营突出、管理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群体,使其成为城乡商贸统筹发展、建设我市长三角南翼商贸中心的主导支撑力量,决定评选和命名“宁波市商贸流通20强”,并将其作为宁波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重点支持对象。

  一、目的和意义

  (一)评选和命名“宁波市商贸流通20强”有利于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鼓励倡导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优化宁波商贸流通业的整体素质。

  (二)有利于引导商贸流通优势企业发挥品牌效应,优化流通资源配置,尽快形成以大企业、大市场为主导、统筹城乡商贸发展,推动流通现代化的新格局。

  (三)有利于挖掘一批具有商贸流通业代表性的企业,通过对其创业成长、经营业绩、成功案例、服务社会等方面进行剖析和宣传,使其成功经验得到广泛传播,为全市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发展模式参考和借鉴,提高宁波流通企业整体发展水平。

  (四)有利于国内外各界人士进一步了解宁波的商贸流通优势企业,树立宁波商贸流通骨干企业的良好形象,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二、评选原则

  (一)公开原则

  “宁波市商贸流通20强”评选办法通过宁波商贸网和新闻媒体向全市公布。“宁波市商贸流通20强”初选名单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正原则

  严格按照“宁波市商贸流通20强”评选办法,客观、公正地评选。

  (三)科学原则

  “宁波市商贸流通20强”评选指标体系力求设置科学,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商贸流通企业综合经济实力。

  三、评选范围、数量及入围条件

  (一)评选范围及数量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商贸物流企业,餐饮企业,居民服务业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集团型企业,原则上由集团企业参加评选。

  评选数量分配:商品批发、零售业评选8-12名,餐饮业评选2-4名,商品交易市场和居民服务业各评选2-4名,商贸物流业评选1-3名。

  (二)入围条件

  1、参加“宁波市商贸流通20强”评选的企业,必须是盈利企业。

  2、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商贸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餐饮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以上;居民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独立法人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

  3、遵守税收、劳动等有关规定。

  4、企业当年发生以下情况,取消参加“宁波市商贸流通20强”的评选资格: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事故;发生重大环保责任事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发生拖欠员工工资情况。

  四、评选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评选指标

  商品批发和零售企业评选指标包括商品销售总额、利润总额、缴纳税金总额、从业人员。商贸物流企业、餐饮企业、居民服务业企业评选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缴纳税金总额、从业人员。商品交易市场评选指标包括年交易额、市场经营面积、市场安置就业人数、市场上交税费。

  1、商品销售总额: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

  2、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企业年营业额。

  3、利润总额:指企业全部利润总额,财政补贴收入和税收返还收入应从企业利润中扣除。

  4、缴纳税金总额: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5、从业人员:指报告期内企业平均员工人数。

  6、年交易额:上一年度内商品现货交易与合同兑现交易的总额(以统计局或工商局核准数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