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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11-1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贸易(贸粮、经贸)局、四区一岛经发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商务部和省、市政府有关节能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宁波市“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商贸流通服务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5%的要求,设立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市财政商贸发展扶持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节能资金由市财政商贸发展扶持资金安排。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的节能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

  第三条  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节能资金由市贸易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节能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节能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方式。

  第五条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商贸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以下简称商贸流通服务业)节能重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二)清洁生产示范、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三)重大环保、减排项目;

  (四)节能降耗监测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出;

  (五)推进节能降耗的能源标准或定额编制、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等支出。

  第三章  节能资金扶持标准

  第六条  节能降耗

  (一)扶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单个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在30万元以上、多个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累计投资在50万元以上,年节约能源消耗(煤、电、水、汽、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补助3万元;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补助5万元;200万元以上最高补助8万元。

  (二)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应用项目,在取得实际节能效益后,被确定为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合同能源管理示范企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根据对节能工作重视和工作效率,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节能工作目标及任务成绩优胜的商贸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节能降耗统计网络建设经费补助。

  第七条  其它节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