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办事,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渔业捕捞许可等12项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海渔发〔2012〕22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经研究,我局决定调整渔业辅助船舶新建、改造、购置许可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内容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机功率183.8千瓦及以上的渔业辅助船舶新建、改造、购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