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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跨统筹区转移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批复的通知
时间:2007-10-1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跨统筹区转移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7〕1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职工在我市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变换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变换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期限可连续计算。

  二、职工在我省范围内(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变换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转入我市的统筹地区参保缴费的,凭其原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变换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期限可连续计算。

  三、拥有我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在我省范围内(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变换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失业前最后用人单位在我市的统筹地区参保缴费的,凭其原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变换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期限可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