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跨统筹区转移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7〕1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职工在我市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变换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变换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期限可连续计算。
二、职工在我省范围内(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变换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转入我市的统筹地区参保缴费的,凭其原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变换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期限可连续计算。
三、拥有我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在我省范围内(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变换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失业前最后用人单位在我市的统筹地区参保缴费的,凭其原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变换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期限可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