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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规规【2021】2号
时间:2021-02-04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农业农村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86号),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导。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优先调整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所需的规划空间,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已有村庄规划且现行有效的,要严格落实。正在编制村庄规划、尚不具备村庄规划编制条件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来村庄规划编制做好衔接。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要优先完成村庄规划,并将复垦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落实三条控制线和“八不准”管控要求,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二、单列用地计划。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在每年1月31日前组织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调查表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调查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8号);调查结束并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每年2月15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上报需求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月底前报上级争取全国单列用地计划,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