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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
时间:2022-06-29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引导大中专院校养老服务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提升我市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入职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职高)毕业生(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的入职人员除外)。

具体分两类对象:

一类对象:专职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中,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调配、心理咨询、技术培训、能力评估、社会工作者等工作的人员。

二类对象:其他养老服务管理和保障等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