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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21〕
时间:2021-12-30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民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民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9〕56号)、《宁波市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发〔2019〕1006号)、《宁波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20〕748号)、《宁波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甬财政发〔2020〕1148号)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民政局及直属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的绩效管理。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四条  规划财务处主要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有关处室(单位)开展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配合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实施,牵头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程序公开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开展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  各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实施本处室(单位)预算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根据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七条  新增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政策到期但确需延续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生预算调整且资金增加幅度较大的项目,视同新增,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应从支出公共性、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评估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是否适应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否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政策体系要求、是否合理测算费用、是否有明确可行的绩效目标等。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专家评审、咨询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并形成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应符合市财政局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并提交市财政局审核,审核结果作为纳入财政项目库的必备要件。参考格式见附件1、附件2,具体格式如有变化以市财政局规定为准。

 

第三章  绩效目标设定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以明确预算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计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与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同步开展。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未通过财政部门绩效目标审核的,预算项目将不被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及预算编制范围。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开展,“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按年度设定,内容包括预期目标的总体描述、衡量预期目标的相关绩效指标和指标值。